中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民终27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宏力大道766号。
法定代表人:尹现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伟,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庆俊,洪湖市峰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22)鄂1083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并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22)鄂1083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37元,减半收取468.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37元,减半收取468.5元,由中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莉
审 判 员  全 华
审 判 员  范昌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薛 欢
书 记 员  郑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