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7208号
原告:唐协志,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书邨,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方,男,199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中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宏力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50890259A。
法定代表人:尹现科。
第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南供电分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77135D。
负责人:李华东,
原告唐协志与被告刘志方、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南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唐协志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协志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协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协志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唐幸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