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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格林豪博实业(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4民初363号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江苏)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