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213民初1965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