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2民初13597号
原告:程某某,男,1982年9月19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原告程某某于202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元,由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