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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2民初17107号 原告:李某,男,1967年10月28日生,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告:茅某,男,1988年11月18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李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公司、茅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2025年9月19日,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某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7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