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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某某公司、江苏某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2民初13774号 原告:启东市某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原告启东市某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启东市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价值39781.7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启东市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某某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39781.7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江苏某某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