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403民初1490号
原告:内蒙古融贯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五金机电城二期五金交易区A8-1-010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MA0MXL514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绿园路362号鹏鹞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6948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
原告内蒙古融贯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融贯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融贯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9元,由原告内蒙古融贯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