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403民初1536号之一
原告:巴林右旗坤淼施工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三区巴林路东金色海棠10#仓库-050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3MA0QU2BW1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绿园路362号鹏鹞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6948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
原告巴林右旗坤淼施工队与被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
案。原告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林右旗坤淼施工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39元,由原告巴林右旗坤淼施工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