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铜川新区千金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204民初2326号

原告:陕西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周世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军,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佳,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铜川新区千金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中,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源公司)与被告铜川新区千金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金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益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50198.71元;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30000元;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5月30日签订了《陕西省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施工蓝图范围及洽商变更的内容,承建被告铜川新区XX路XX小区XX大厦的电气、给排水、采暖、雨水冷凝水及弱电、火灾报警预埋等安装工程,并就价款结算方式、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保证金的缴纳返还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基于合同约定,原告于2018年5月31日收到被告的进场通知书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依被告的要求经其工作人员付光山的确认,对增加7层、8层内卫生间、立管变更、固体预留洞重新打洞、增加8层景观水池排水管及6层排水管道变更的工程量进行了施工。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于2018年8月10日依据5月-8月已完工程预算书向被告申请支付已完工程款总价的75%,约46.5万元工程款时,被告谎称让原告在公司财务等付款,但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付。原告作为一个诚实守信的企业,并未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而影响工程施工,且一直如约施工到9月份,后因被告自身装修工程及部分土建工程停止施工,导致原告无法继续施工。在原告停止施工后,就多次找被告进行结算,要求对工程进行验收,并支付工程款及退还保证金。时至今日,被告仍以种种理由让原告在公司等着付款。原告认为被告拖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本院查明,被告千金方公司因其开发建设的铜川新区XX大厦即原告益源公司陈述的铜川新区XX路XX小区XX大厦违法开发建设,2020年9月18日,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接受铜川市新区管委会委托,根据新区管委会《三个项目政治清算工作方案》安排,发出对案涉项目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登记的公告。

千金方公司与益源公司2018年5月30日签订《陕西省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铜川新区XX路XX小区XX大厦;承包范围: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蓝图范围内的及洽商变更的安装工程,主要施工内容有电气、排水工程、采暖工程、雨水冷凝水工程及弱电、火灾报警预埋。就合同价款、结算方式工程款的支付、保证金的缴纳与返还等进行了约定。

本院认为,益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千金方公司签订了《陕西省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益源公司施工情况、结算情况、益源公司要求千金方公司支付工程款750198.71元均无证据证明,益源公司的起诉缺乏具体的事实、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陕西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601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笑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