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瑞防水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中瑞防水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投对外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204执4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防水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某对外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西安某某防水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对外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9)陕0204民初183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防水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某某对外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西安某某防水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履约金5万元,及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1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本案执行费65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某某对外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依照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到位标的0元,案件执行费658元由被执行人某某对外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204执4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连力

审 判 员 张 梅

审 判 员 焦志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