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8628号
原告:西安桥尔达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斗门街办落水村西五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3CM3N。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张家砭镇清水沟村砖瓦渠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32841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绥德县。
原告西安桥尔达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西安桥尔达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桥尔达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桥尔达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案件受理费192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多收取的1875元予以退还),原告西安桥尔达彩钢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桥尔达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