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26民初1721号 原告: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清涧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6元减半收取2953元,由原告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