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钜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上美摄影文具有限公司与苏州钜通信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2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州上美摄影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钜通信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苏州上美摄影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钜通信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1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美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案涉房屋土地、消防等手续齐全,上美公司进行分割出租、混合出租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应承担责任;钜通公司装修未进行消防申报,其四楼设置办公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由此导致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二)双方之间的合同已对合同解除时装修的所有权、占有情况与罚则有明确约定,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一、二审法院以解除合同为由要求上美公司先行接收房屋缺乏依据,钜通公司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并应当支付占有房屋期间的租金、三倍占用费等。(三)一、二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美公司将案涉厂房分割出租给包括钜通公司在内的多家承租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案涉房屋因存在诸多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而于2017年9月5日被消防机构整体查封。上美公司作为案涉厂房的所有权人,应对混合出租造成的整体消防风险承担主要责任。钜通公司在承租区域内的四楼进行办公,违反了相关消防安全规范,亦应对涉案房屋被查封承担一定的责任。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及对房屋查封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酌定上美公司承担80%的责任,钜通公司承担20%的责任,属合理裁量。上美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对案涉租赁合同项下房屋租金、物业费的结算问题,鉴于钜通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同意办理房屋返还交付手续,但上美公司不同意接收,由此导致的扩大损失应由上美公司自担。双方合同项下房屋租金、物业费问题在钜通公司诉上美公司一案中已作处理,一、二审法院对上美公司要求钜通公司进一步缴纳租金、违约金的请求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关于管辖权问题。上美公司在一、二审中从未对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且该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对此不予理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州上美摄影文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 俊 审 判 员  丁 浩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常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