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钜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上美摄影文具有限公司与苏州钜通信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2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州上美摄影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钜通信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苏州上美摄影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钜通信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1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美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案涉房屋土地、消防等手续齐全,上美公司进行分割出租、混合出租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应承担责任;钜通公司在四楼进行装修未进行消防申报,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一、二审法院判令上美公司对案涉房屋被查封承担80%的责任,显属不当。(二)双方之间的合同已对合同解除时装修的所有权、占有情况与罚则有明确约定,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无需鉴定;鉴定报告未计算折旧,显属不当。(三)一、二审法院以解除合同为由要求上美公司先行接收房屋缺乏依据,钜通公司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并应当支付占有房屋期间的租金、三倍占用费等。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美公司将案涉厂房分割出租给包括钜通公司在内的多家承租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案涉房屋因存在诸多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而于2017年9月5日被消防机构整体查封。上美公司作为案涉厂房的所有权人,应对混合出租造成的整体消防风险承担主要责任。钜通公司在承租区域内的四楼进行办公,违反了相关消防安全规范,亦应对涉案房屋被查封承担一定的责任。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及对房屋查封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酌定上美公司承担80%的责任,钜通公司承担20%的责任,属合理裁量。上美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租金、物业费结算问题。因承租户客观上已不能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承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钜通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将案涉房屋钥匙邮寄给上美公司,上美公司拒绝接收,2018年9月14日一审庭审中,钜通公司当庭表示愿意交还房屋,而上美公司仍拒绝接收,由此造成的租金等扩大损失应由上美公司自负。上美公司主***公司在合同解除后仍应支付租金、三倍占用费,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关于装修损失问题。因双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对钜通公司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应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委托江苏苏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装饰装修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上美公司虽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江苏苏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一、二审法院依法采信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州上美摄影文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 俊 审 判 员  丁 浩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常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