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90苏州上美摄影文具有限公司与苏州钜通信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49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州上美摄影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钜通信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苏州上美摄影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钜通信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116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美公司申请再审称,(一)(2018)苏0506民初3696号案件与本案虽然当事人相同,但是案件的名称类型、诉讼标的并不相同,且本案之前双方之间的诉讼均未对合同约定的三倍非法占用费进行处理,上美公司有权另案起诉,上美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该依法继续审理。(二)本案应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再审。
钜通公司提交意见称,(2018)苏0506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已对双方当事人因房屋占有使用产生的费用进行了结算处理和判决,了解了双方之间的费用损失结算争议,上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美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美公司与钜通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9月23日解除,双方之间的租金等费用结算问题已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9)苏05民终1615号、(2019)苏05民终1619号民事判决,上述判决均已生效,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因租赁合同纠纷引发的费用损失结算争议已经了结。上美公司本案中要求钜通公司、***按照合同支付三倍非法占有使用费的请求,实质上系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属重复起诉,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美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关于管辖权问题。上美公司在一、二审中从未对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且该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对此不予理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州上美摄影文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 俊
审 判 员 丁 浩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常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