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525民初1600号
原告:彭良和,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安徽戴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永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淠河西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李维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德钰,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87号金鼎广场B座19楼。
法定代表人:张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操冰强,公司员工。
第三人:安徽水电霍山公司磨子潭供电所,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磨子潭镇006县道。
负责人:杜大忠,所长。
原告彭良和与被告安徽永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第三人安徽水电霍山公司磨子潭供电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良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彭良和负担。
审 判 员 许玉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徐小莉
书 记 员 蔡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