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503民初1900号
原告:安徽永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淠河西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80305188H(1-1)。
法定代表人:李维维,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强大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家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585423482。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平桥乡司法所所长、平桥乡三里岗村第一书记。
委托代理人:**,公司会计。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永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强大齿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永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永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永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六安市强大齿轮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7290元,减半收取3645元,由原告安徽永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永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