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323执4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月22日出生,住惠东县。
被执行人:惠东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平山镇建设路八十六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22)粤1323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惠东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85116.54元及利息(以285116.54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案件受理费3247元,由被执行人惠东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不动产等部门查询财产情况并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被执行人惠东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有以下房产:
1、位于惠东县××街道××路××号楼××**××层××号房【产权证号:粤(2016)惠东县不动产权第0××8号】,该房产由本院(2020)粤1323执4056号案首查封,并办理了抵押。
2、位于惠东县××路××号(原建设路)【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0×**号】,该房产由本院(2021)粤1323执642号案首查封,并办理了抵押。
3、位于惠东县××路××号【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0×**号】,该房产由本院(2021)粤1323执642号案首查封,并办理了抵押。
4、位于惠东县××街道××路××号楼××**××层××号房【产权证号:粤(2016)惠东县不动产权第0××0号】,该房产由本院(2019)粤1323执恢729号案首查封,并办理了抵押。
5、位于惠东县××街道××路××号楼××**××层××号房【产权证号:粤(2016)惠东县不动产权第0××0号】,该房产由本院(2020)粤1323执恢543号案首查封,并办理了抵押。
6、位于惠东县××街道××路××号楼××**××层××号房【产权证号:粤(2016)惠东县不动产权第0××1号】,该房产由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执3205号案首查封,并办理了抵押。
7、位于惠东县××镇××路××号房产【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7号】,该房产由本院(2021)粤1323执466号案首查封。
8、位于惠东县××镇××路房产【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8号】,该房产由本院(2021)粤1323执465号案首查封。
本院作出了(2022)粤1323执415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上述第一项的财产。因本案属第三顺位查封,暂不具备处置的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323执41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