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323民初663号
原告:***,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惠东县。
被告:惠东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平山街道建设路八十六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惠东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 峰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