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民初11350号
原告:***,男,195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热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合肥路69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南京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市热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