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热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市热电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民初11350号 原告:***,男,195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热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合肥路69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南京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市热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