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02民初3872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注册统一。
法定代表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诉原、被告与(2023)鲁1502民初3653号相同,且两案诉讼均系相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引发的纠纷,为节省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审判效率,本院决定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于本院(2023)鲁1502民初365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