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卓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山东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鲁1522民初296号 原告:山东卓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莘县莘州街道通运路与政府街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清泉街道兴华路水韵新城梅香园1号公建商2四楼。 被告:山东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莘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东鲁街道通运路084-1号。 主要负责人:***,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卓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被告山东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莘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卓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违约费用共计1337639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20日原告从被告获得了莘县高铁新城高级中学校区一期、二期(EPC)项目采暖工程,并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98万元,合同第三条约定工程完工后付合同价款60%,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该合同约定2023年3月16日应付清全部工程款。目前,该工程2021年前完工,被告2仍欠工程款1178537元,对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2均已其他不正当理由推脱至今未付。因被告2是被告1的分支机构,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被告2的违约行为及法律责任后果,被告1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莘县分公司下欠原告山东卓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工程款1178536元,减去3%管理费(89400元),下欠工程款1089136元,于2024年2月6日前付30万元,于2024年5月1日前付30万元,于2024年9月17日前付20万元,剩余款项289136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 二、二被告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后,原被告因本次纠纷权利义务关系终结。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6839元,减半收取计84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如二被告按期履行支付上述款项,则由原告山东卓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工负担;如逾期未履行,则由二被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