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15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南国。
本院于2022年09月21日以(2022)鲁1502执保1565号保全裁定对山东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山东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8176××××22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