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冠县鑫涛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1798号 申请人:冠县鑫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育才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冠县。 被申请人:山东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兴华路水韵新城***1号公建商2四楼。 法定代表人:南国。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6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9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9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