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6309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市润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星光创业大厦A塔910室,通信地址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星美城市广场星美2栋大厦19层1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RF6UX6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昌府区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轴承厂住宅组团商业楼北楼第一套二楼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NTLX09G。
负责人:许阳。
被申请人:山东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清泉街道兴华路水韵新城***1号公建商2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5739408251。
法定代表人:南国,执行董事。
申请人聊城市润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昌府区分公司、山东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昌府区分公司、山东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0元(诉讼标的额18159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聊城市启胜非融资担保限公司为申请人出具保全担保书,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市润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昌府区分公司、山东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聊城市润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