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民申9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起诉人):浙江泰然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湖东村。
法定代表人:蒋伟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海,江西明理(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琴,江西明理(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浙江泰然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21)赣0702民初14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浙江泰然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涉案纠纷已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泰然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泰然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海平
审判员 李 鸿
审判员 何树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邹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