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2民初1497号
起诉人:浙江泰然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湖东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04889557U。
法定代表人:蒋伟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海、黄卫琴,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2021年1月7日,本院收到浙江泰然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赣州市铁龙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龙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93874.04元及返还履约保证金420000元,并支付利息87188.47元(自2020年9月1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付息至欠款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铁龙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月15日,起诉人与铁龙公司签订《照明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约定起诉人承建赣州市迎宾大道及文明大道快速路工程三标段中的照明工程,12月21日双方进行结算,金额为8093874.04元,但铁龙公司至今仅支付540万元,剩余工程款未支付,起诉人催收未果,遂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起诉人提供的《照明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内容表明双方形成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纠纷,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审理解决。”,而合同签订地为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项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浙江泰然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薛春娟
审判员 温文斐
审判员 赵盈慧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