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甬余梁商初字第38号
原告:宁波华展热镀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亚泰灯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华展热镀锌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亚泰灯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华展热镀锌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华展热镀锌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华展热镀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宁波华展热镀锌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