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晟和建设有限公司

王某某与湖南华晟和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623民初465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被告:湖南华晟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迎宾南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湖南华晟和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