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5民辖终22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喜年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春晖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90508671J。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户籍地浙江省玉环县。
委托代理人:梁雨,重庆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上诉人重庆喜年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7民初12777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喜年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喜年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喜年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或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被上诉人***向本院陈述,其与上诉人重庆喜年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饰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内部承包从事重庆喜年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配装饰工程的现场施工、组织及管理工作。合同签订后***分别在本市九龙坡区****象城—XXX、巴南区商社万达—XXX、南坪万达—XXX、大坪龙湖时代天街—XXX、解放碑八一宾馆店—XXX工程项目为上诉人做工程。现被上诉人称上诉人共欠其上述五个工程项目工程款共计81250元。此款经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其工程款8125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装饰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引发的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由于本案的部分装饰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万象城,故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被上诉人起诉的重庆市九龙坡区****象城—XXX项目工程款纠纷具有专属管辖权,但该院对被上诉人起诉的在本市巴南区、南岸区、渝中区XXX工程项目发生的工程款纠纷没有管辖权。本院已告知被上诉人就其他地方的工程款纠纷应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仍坚持将四个区域的工程一并向原审法院起诉,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原审裁定对被上诉人将四个区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合并审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12777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被上诉人***对重庆市巴南区、南岸区、渝中区—XXX项目工程款的起诉;
三、被上诉人***对重庆市九龙坡区—XXX项目工程款纠纷的诉讼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