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光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力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绍诸商初字第612号 原告:杭州光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莫干山路569号省石化厅文一街招待所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被告:浙江力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道高湖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光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力 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光华通信 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光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 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 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 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光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2元,依法减半收取786元,由原告杭 州光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