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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力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81民初909号
原告:浙江力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高湖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力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力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自动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力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元,依法减半收取307.50元,由原告浙江力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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