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24民初3048号
原告: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434557J),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新昌大道东路6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辉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73328019),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1111号联投中心办公主楼B楼7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辉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进行诉前调解。2023年9月15日,原告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