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624执198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434557J),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新昌大道东路65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桓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GQENYX3),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育才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桓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624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桓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49503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496.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宁波桓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桓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桓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和有价证券。截至2024年2月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4231.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桓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桓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桓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桓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624执19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