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24民初692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告: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通和路68号。
法定代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新昌大道东路658号。
法定代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化建管道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青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中财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南一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化建管道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中财管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