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民初325号 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塔山工业园区伍富路108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新昌大道东路6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鑫宸管业有限公司(原名北京鑫宸中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龙达大街1号院2号楼2层2单元2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如公司”)与被告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公司”),北京鑫宸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宸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真如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830334971.9号专利权的行为;2.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及模具;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2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真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6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新风分支箱”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830334917.9,授权公告日2018年11月9日,该专利至今有效。2019年2月18日,***将专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给原告使用,使用期限为专利授权公告日至专利权有效期届满之日。经调查发现,鑫宸公司在未得到原告授权的前提下,擅自销售原告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该产品由中财公司生产。两被告存在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该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未经原告授权,侵犯原告专利权。涉案产品成交量及库存量大,销售范围广泛,对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遂成讼。 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5月74日对案涉ZL201830334971.9号“新风分支箱”外观设计专利做第5685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相关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本案中,原告真如公司据以主张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依法可以驳回起诉,后续如有证据证明宣告案涉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生效行政判决撤销的,可另行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