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4279号
申请人:常州森源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工业集中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49424518Y。
法定代表人:蒋伟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张凯,江苏柏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耐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兴国路525号1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86516601C。
法定代表人:林贤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森源开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耐立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森源开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耐立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宗志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雯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