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2201号
原告:无锡凯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季祝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士荷,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耐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贤峰。
原告无锡凯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杰公司)与被告杭州耐立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凯杰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凯杰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杰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计703元(此款已由凯杰公司预交),由凯杰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戴 雷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赵 蔚
书 记 员 范宇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