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昊森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昊森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23民初705号 原告:***,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汤阴县鹏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昊森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东路南水北调桥西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汤阴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昊森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