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802民初1109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河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建设东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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