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26民初1286号
原告:徐州大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大屯煤电集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30699757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赫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
原告徐州大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州大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为江苏省邳州市八集镇荃子村墩中200号,本院邮寄送达未果,后委托邳州市人民法院进行送达,该院发现原告提供的地址并不存在,本院于2018年8月3日通知原告代理人在2018年8月15日之前补充“被告***的具体准确送达地址”,但原告至今没有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被告的基本情况及准确的送达地址,以便确认被告的身份是否真实。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州大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徐州大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