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2民初1843号
原告:***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渔沟镇纸房村五组04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科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162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潍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经济发展区北海路与十一路交叉口西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科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潍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华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