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科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凯华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科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162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凯华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城工业园工业路18号1#。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科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凯华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322执1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 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