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秦峰凯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科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民终5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秦峰凯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豪德商贸城J23幢0102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卢孟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房,山东方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科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162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尹立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宁秦峰凯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科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702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宁秦峰凯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济宁秦峰凯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7元,减半收取计198.5元,由上诉人济宁秦峰凯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祝卫华
审 判 员 刘培玲
审 判 员 蔡 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潘有为
书 记 员 李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