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方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方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与金华市九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303执177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方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华市九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西开发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宝。
申请执行人浙江方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市九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3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金华市九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方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偿还318229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方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金华市九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金华市九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扣除本案诉讼费5106.50元,剩余执行款44893.5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被执行人金华市九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方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金华市九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截止2016年11月17日,被执行人金华市九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方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273335.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4673元。
申请执行人浙江方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金华市九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303执17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