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02民初3099号
原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园区(后野营)。
法定代表人:孙占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慧生,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瑞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1411号铭仁家园7幢501房。
法定代表人:孙娜娜,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瑞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辛阳阳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朱晓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