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4785号
原告:张掖福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张掖国际商贸城建材区5号楼2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自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豪斯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88号(万盛商务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掖福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豪斯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掖福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福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福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掖福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