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44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豪斯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88号(万盛商务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6月20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燕南路17号国家高新区科技金融产业园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豪斯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保函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20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201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豪斯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