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4559号
原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耀武,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甘肃豪斯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姚志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甘肃朗玛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身份信息不详。
第三人:河西学院,住所地张掖市北环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张汉燚。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豪斯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朗玛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河西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蓓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席亦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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